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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提交的材料

2011-02-22 10:30   来源: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字体: 打印 收藏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验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三年验证一次,进行续期登记,市咨询行业协会具体实施。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上海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续期登记申请表》1份;

  (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从事工程造价的工作业绩及继续教育证明1份;

  (四)职业道德证明1份;

  (五)单位聘用证明1份。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四)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发生其他验证不合格情形的。

  验证不合格者,由市咨询行业协会统计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不合格人员信息。

  符合下列情况的验证不合格人员可于验证之日起一年内至咨询协会办理再次验证登记手续:

  (一)自验证之日起一年内有工作业绩的;

  (二)重新进入工程造价业务岗位,从事造价业务的;

  (三)一年内达到规定继续教育数量和继续教育合格的。

  办理补登记手续的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上海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登记申请表》1份;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工作业绩证明1份;

  (四)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相关继续教育证明。

  如再次验证仍不合格者,市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收回其从业专用章,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同时报市市场管理总站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三年的;

  (三)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且处罚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摘自《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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