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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权利和义务

2011-02-22 10:33   来源: 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 字体: 打印 收藏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的权利:

  (一)可以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二)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三)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以及所在单位制定的作业指导文件,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七)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签署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等。

摘自《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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