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权利和义务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造价员的权利:
(一)可以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与本人取得的《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二)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三)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二)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以及所在单位制定的作业指导文件,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四)与所从事的业务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五)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七)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业务活动、签署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等。
摘自《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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