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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开展补报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2012-02-03 10:21   来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要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的相关规定,经我厅研究决定开展补报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

  凡未参加2011年度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可以按照新建标函[2011]18号文要求,补报延续注册申请材料。此次补报工作截止至2012年2月20日,过期责任自负。请将延续注册补报材料直接报送我厅行政许可办公室。有关事宜可登录新疆建设(标准定额栏目查询。

  胥  淼  联系电话:0991-2824827(行政许可办公室)

  张建云  联系电话:0991-2823164(标准定额处)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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