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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10-05-28 08:5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及《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省人事厅、省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证明材料》(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人须在《申报表》封面“申请人姓名”一栏中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2、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证明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或军官证;

  (2)学历或学位证书;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

  (5)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6)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如果报送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需提供该标准的封面、目录和有编制人员名单的页面。每项国家或行业工程建设标准业绩仅限一人使用。

  每人原件单独装袋,并在袋上注明单位及姓名。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按统一格式(附件2)用A4纸装订成册,复印效果清晰端正。

  二、申报核查要求

  (一)申报单位审查

  申报单位负责核查《证明材料》的原件是否属实,是否与复印件一致,经核查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印章,并在《申报表》的“单位推荐意见”栏中填写推荐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资历和业绩进行排序,填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附件3),并按申报专业分别填写《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附件4)。

  (二)主管部门核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申报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核查确认后,在《申报表》“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企业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人事部门复核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1、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是否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情况。

  复核确认后,在《申报表》“地级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总政干部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四)申报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汇总上报工作,由人事部门出具“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建设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按申报专业分别汇总编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并负责上报。

  3、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人员推荐意见函;

  (2)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3)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人员明细表;

  (4)《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

  (5)《证明材料》原件(不包含身份证)及复印件。

  将汇总表、明细表形成EXCEL电子文档。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资历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提供经国家人事部门认可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军队系统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技术职称视为有效。

  2、所学专业

  见 “专业对照表”(附件5)中列明的专业。

  3、所学专业与建造师专业关系

  申请人所学专业符合“专业对照表”中列明专业的,可以参加建造师10个专业中的任何一个专业的考核认定。一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专业。

  4、从业年限、业绩截止时间

  从业年限、业绩计算时间均以材料报出之日为截止时间。

  5、在职学习期间的职业年限

  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记作职业年限;未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作职业年限;半脱产学习的时间可以记50%的职业年限。

  6、不在施工、设计企业工作的时间

  不在施工、设计企业工作的时间,不记作本次考核认定的职业年限。

  7、项目经理证书变更

  申请人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一致,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合格。

  (二)、关于业绩

  1、工程总承包

  指受发包商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或至少应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实施管理。

  2、施工总承包

  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3、施工承包

  指按照合同约定,独立完成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施工管理工作。

  4、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

  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专业类别时,与所申报建造师专业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业绩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5、一项工程业绩分期实施可以累计计算

  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实施时,如果分期实施的若干合同仍为同一个建筑企业项目经理所承担,该业绩可以累计。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早期工程项目无法提供规范的“项目经理任职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甚至“工程合同”时,企业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7、工作调动、借调人员业绩认定

  工作调动的人员,在原单位完成的业绩由原单位出具必要的证明材料。在借调其他企业期间负责管理实施的工程项目,有关材料由借调单位提供。申报推荐意见均由现单位填写。

  四、其他

  考核认定费每人120元,其中20元留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请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小组办公室,具体地点另行通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联系电话:0311-7908204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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