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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2009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说明

2009-05-14 10:4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渝建价发[2009]11号

关于2009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庆市2009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已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满足继续教育的要求。

  二、注册条件:

  1、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6、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注册程序:

  初始注册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选择“初始注册”部份,严格按网上要求输入个人基本情况,同时将本人像片、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执业资格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证明、社保证明等原件扫描上传。

  (二)提供以下资料

  1、初始注册申请表。网上注册成功上报后,上交由网上下载的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2、彩色正面免冠照片两张(一寸、二寸各一张),背面注明注册单位及姓名;

  3、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5、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7、受聘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8、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装订成册。(原件查看后退回,复印件按照以上顺序装订,一律用A4复印纸)

  四、申报时间及审查程序:

  (一)申请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6月10日前在网上完成注册申请及书面材料的上报,逾期不再受理。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严格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规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完成初审,报送市建委审查同意后,于2009年6月30日前上报建设部。

  (三)资料报送地点:重庆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四楼3号窗口

  联系人:张寿娉 联系电话:63673008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

报考指南

一级造价师_报考指南
  • 报 名 时 间

    6月26日-7月15日

  • 大纲 / 教材

    每年7、8月左右

  • 准考证打印

    考前10日至一周内

  • 考 试 时 间

    10月19日、20日

  • 考 试 成 绩

    考后2-3个月左右

  • 合格证领取

    成绩公布后1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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