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设定支护结构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边环境的沉降控制值:
1、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对地基变形允许值的规定;当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道路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应按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对其允许变形的规定;
2、当支护结构构件同时用作主体地下结构构件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不应大于主体结构设计对其变形的限值;
3、当无本条款第1款、第2款情况时,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控制值应根据地区经验按工程的具体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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