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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造价工程师考试造价管理基础练习:争议的解决

2017-02-07 15:4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P315上)

  ①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评审。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P315中)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P315中)

  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

  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

  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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