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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注意事项

2019-07-24 19:4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最新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明确了考试合格标准。《办法》第九条明确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该科目总分的60%,避免考后再商定合格标准带来不统一、不公平等问题,便于考生准确把握重点内容。

2、明确了考试资格实行告知承诺制。建人〔2018〕67号文件要求考前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结合我省近年来实施考后资格审查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2019〕71号)的相关要求,在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资格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告知承诺的考生只需按规定的方式、对告知的内容进行承诺即可,无需提供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等证明材料。

3、明确了资格互认条件。根据建人〔2018〕67号文件相关规定,对已取得外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已通过部分考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互认原则可申请领取我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申请免考部分考试科目。

资格互认协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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