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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法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020-08-27 14:1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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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法定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

    (1)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委托不得再委托,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以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受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能算是行政处罚主体。因为它既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因此它只是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机关。

    4.人民法院:无处罚权的机关和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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