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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范围

    2020-08-31 14: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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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

    煤矿有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5种重大安全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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