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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培训职责的处罚

    2020-08-31 14:5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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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第六章安全生产部门规章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原为2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对煤矿井下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不按规定培训的特殊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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