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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适用知识点

2020-09-25 18:3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1.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此处应注意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3.不予处罚的情形:

(1)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2)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特殊适用: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规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罚刑可相抵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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