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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知识点

2020-09-28 14:0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基本规定

1.适用范围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2.工作原则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3.监管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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