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急处置和救援
(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10项措施:
(1)救助性措施,主要是对公民人身的救助;
(2)控制性措施,主要是针对场所的控制;
(3)保障性措施,主要是针对生命线系统工程系统;
(4)保护性措施,阻止事件蔓延传播;
(5)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救援;
(7)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
(9)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
(10)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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