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调查的组织☆☆☆
1.调查部门: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原则:事故调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3.注意事项: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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