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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0日《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1.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重大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较大和一般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3.需要技术鉴定的,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该时限,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限可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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