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安全生产法》18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37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6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70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7条: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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