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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等三项制度

2020-04-17 18:26   来源: 人民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2020年4月20日前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要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指导,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对项目的安全监督员实行备案制,所有在监项目安全监督员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监督人员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3月29日,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意见,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及项目安全生产包联制等三项制度,加快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系建设。

  意见强调,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兼职。

  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

  意见指出,企业安全总监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专职负责人,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

  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主要负责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参与企业各类生产经营决策的研究、讨论和制定,提出保障安全生产有关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行为,行使一票否决权等工作。

  企业安全总监应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通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等。

  推行项目安全督查员制度

  意见规定,河北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均应建立项目安全督查员委派制度。

  项目安全督查员要求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中选定派驻施工现场,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得安排其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

  项目安全督查员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停工、整改并向项目负责人、企业安全总监和企业负责人报告,未及时解决应直接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对作业人员的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和处罚;督促项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考核有否决权。

  项目安全督查员应具有3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通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C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等。

  推行安全项目包联制

  意见要求,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在河北省内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包联制度。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机构人员对公司直管项目实行全员包联。包联人应定期和项目安全督查员对项目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沟通,并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企业有分公司的,公司领导对分公司进行包联。

     具体详情请见: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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