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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出台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2019-01-22 16:11   来源: 海口日报 字体: 打印 收藏

为规范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减少事故的发生,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出台《海南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暂行办法》,要求事故发生后,施工企业必须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市县住建局和市县安监局报告。

《办法》要求,发生事故后,市县住建局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组织事故救援,并责令发生事故的建设工程项目停工整改;施工企业应按要求立即停工整改,分析事故原因,查找存在问题和隐患,整改完成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事故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12个月内海南省同一企业连续发生三次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在海南省发生事故的,暂停其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相应时间的招投标资格。

《办法》规定,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地的市县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和建设工程类执业注册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直接列入诚信“黑名单”,并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参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对其项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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