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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发布

2019-02-20 11:10   来源: 民航局 字体: 打印 收藏

近日,民航局发布《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遵循“促进发展、先试先行、分类管理”的原则,鼓励并有序推进典型的运行环境和情景下的试点和示范运行,探索规范安全风险较高的无人机运行。此举是民航局在适应新技术条件下提出的全新航空管理措施,不仅实现了无人机的分类运行,同时融合了各环节的审定评估工作,夯实了无人机运行管理标准和法规体系提供基础,对加快无人机新商业模式发展意义重大。

《规程》明确了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审定的无人机,包括起飞全重在25至150千克的无人机;起飞全重在7公斤至25公斤、运行风险较大的无人机;起飞全重150公斤以上、运行风险较小的无人机等三种特定种类无人机。其他轻小无人机运行无需进行试运行审定。简而言之,除起飞全重7公斤以下的无人机运行,以及植保无人机、无人飞艇以外的大部分无人机运行均可适用该《规程》。

根据《规程》要求,无人机试运行的审定监察工作由民航局统一管理,试运行审定小组包括飞标、适航、空管等领域的人员,打破管理领域的界限,减少各运行管理相关方的重复性评估,提高评估和审定效率。

根据《规程》,试运行审定小组将使用无人机规章制定联合体(JARUS)推出的特定运行风险评估(SORA)制定试运行批准的审定要求。审定流程包括受理申请、安全评估、运行验证、试运行批准四个主要步骤。随着运行经验的积累,民航局可以向志愿申请人签发不同阶段的试运行批准函,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在审定完成后,局方还可根据某些条件对试运行进行暂停或终止。志愿申请人应当保存好所有的运行记录,保证数据可靠性,并购买第三方保险,以涵盖运行中的所有风险。

民航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无人机相关的法规规章仍然在制定过程中,在正式的无人机安全管理规章发布前,欢迎有条件的无人机运行责任人主动配合局方实施试运行的审定,试运行期间志愿按照局方要求实施审定和补充审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共同营造无人机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相关阅读:特定类无人机试运行管理规程(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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