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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高频考点: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

    2018-09-25 17:2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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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距离2018年安全工程师考试越来越近,建设工程教育网为考生准备了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高频考点,助力考生做好最后的冲刺备考工作,希望考生紧跟网校步伐,一起学习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高频考点。

    安全工程师核心考点

      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主体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2.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4.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更多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高频考点及典型试题请及时关注建设工程教育网安全工程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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