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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要求

    2014-10-22 15: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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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作了专项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办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是申请: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是审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是发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是登记注册: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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