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情况应进行安全评价,亦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进行安全评价。
(2)应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3)应为安全评价机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
(4)应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5)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应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
(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指定评价对象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责任编辑:me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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