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的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二)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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