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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考点: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

    2019-01-23 16:3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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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考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称下位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宪法(根本大法)

    《宪法》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第42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主要行政法规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地方性安全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不作介绍)

    5.部门(委)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统称行政规章)(主要介绍部委安全规章)

    6.安全生产标准(第七章详解)

    [ 讲义编号NODE95250600010200000105:针对本讲义提问 ]

    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

    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形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简称ILO)成立于1919年,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现有187个成员国。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2008年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

    目前,中国加入的国际劳工公约有27个,其中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有《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准予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等。

    说明:

    宪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地方性法规由省级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

    部门(委)规章由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颁布;

    地方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颁布;

    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在中国生效。

    以上是法律界普遍认可的按照层级划分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实践中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一定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其数量远远多于立法性文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决议”、“决定”、“命令”、“公告”、“通知”、“意见”等名称。如:

    安监总政法〔2018〕34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18〕19号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建质[2015]206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联安全〔2018〕111号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加快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目前基本上等同于相应立法主体制定的立法性文件;但也有人认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应当低于相应立法主体制定的立法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以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普通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特殊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普通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普通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特殊法)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特殊法。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单选题)

    (三)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者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如相对《安全生产法》而言,《矿山安全法》是单行法;而对于整个矿山开采领域,《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又是煤矿开采、非煤矿山开采等方面的综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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