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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设定(重点)

    2019-03-23 11:2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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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种类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它各类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其它各类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设定行政处罚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主要为警告和一定数量(3万元以上报国务院批准)以下的罚款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2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需要听证)。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

    不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6年3月28日,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南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订草案)》,规定,今后在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罚款将从此前的3万元提高到20万元。

      限制人身的行政处罚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罚款 警告 其他
    法律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
    部门规章 × × 限额
    地方规章 × ×

    以上分5个层次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了正面限制;本法还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规定了反面限制,即除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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