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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范围(重点)(P127)

    2019-03-23 14:16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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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职业病范围(重点)(P127)

    劳动者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构成职业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时,将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原规定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改为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而言,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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