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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中级安全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突发事件应对法:预防与应急准备

    2019-03-23 10:3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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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一)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1.应急预案体系

    1)国家级预案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海洋石油天然气作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民用航空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等)。

    [ 讲义编号NODE95250600030400000104:针对本讲义提问 ]

    2)地方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企业应急预案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编制。

    4)大型活动

    大型群众性集会、会展、重大文体活动的安保,也需要编制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内容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二)单位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的义务

    1.所有单位的义务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3)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2.高危行业单位的义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安全生产法要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需制定预案)

    3.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的义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三)应急能力建设

    应急能力包括应急队伍(资源整合、培训)、装备与器材、经费、宣传与演练、通讯保障、保险保障、科学研究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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