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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介

    2019-03-23 14:1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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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为大家提供2019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中国是世界上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接触粉尘、毒物和噪声等有害因素的劳动者至少在2500万人以上。

    目前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尘肺病人死亡年均5000人左右,煤炭行业年诊断尘肺病患者5000人左右,年死亡尘肺病人2500人左右。

    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紧缺。据17个省市统计,总共只有监管人员6836人。东莞市有各类企业18094家,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有6000多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约10万人,而该市卫生监管人员只有30余人。

    随着外资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发展,职业危害有从境外向境内、从城市向乡村、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的倾向。

    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工业劳动转移、劳动者流动频繁、劳动用工市场不规范,加剧了职业危害的扩散。

    1957年颁布第一部有关职业病的法规,当时只列出14种职业病;

    1987年《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有9大类99种。

    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10大类115种。

    2013年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0大类130种。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订1次、2016年修订一次,最新修订: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大纲未要求、教材列出)

    本法立法目的有四个方面: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2.防治职业病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4.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方面的权益主要有:(P132)

    (1)本法第39条规定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教材P132,第36条错误。);

    (见:二、职业病防治制度)

    (2)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健康保护权利;

    (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权利;

    (4)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

    (5)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权利;

    (6)孕妇、哺乳期的女工有权拒绝对本人、胎儿和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7)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其所禁忌的职业;

    (8)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享受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的权利;

    (9)被发现疑似职业病时有被告知的权利,有获得检查诊断、医学观察、由用人单位付费的权利,有按规定选择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检查诊断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的权利,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有申请再鉴定的权利,鉴定时有参与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的权利,有提请与用人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回避其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权利,有按照卫生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有关鉴定费的权利;

    (10)职业病人有权按国家规定享受职业病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的权利;

    (11)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病人,享有用人单位承担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的权利;

    (12)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有获得健康检查和按国家规定予以妥善安置的权利;

    (13)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有依法保留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的权利;

    (14)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依法享有民事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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