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问题千头万绪,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经济、技术和社会问题。
法律的规范作用很强,但它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只能将其中最重要、最紧迫和立法条件成熟的法律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3.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4.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一)空间的适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二)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三)排除适用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无法确定并且没有规定的,它们普遍适用于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
2.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专门解决消防和交通领域安全生产特殊问题的单行立法。
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4.今后制定和修订有关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时,也要符合《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基本的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应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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