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建立与内容
本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法》将实际用工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有其合理性,是劳动关系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关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具体劳动岗位等信息严重不对称,劳动者往往缺乏有效途径全面了解有关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对其各项制度和劳动合同有关情况是非常清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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