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适用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和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以及监督管理。
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从事执业活动,必须具备两个缺一不可的条件:一是经考试、考核合格并注册,取得执业证;二是必须按照注册确定的业务范围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境外人员申请注册和执业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要求的,其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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