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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安全使用许可证

    2014-06-21 16:21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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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使用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具体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1.安全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申办程序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申办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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