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安全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责任编辑:lala

《生产安全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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