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责任编辑:lala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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