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规定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必要性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投资主体,居于主导地位。因建设单位的不规范所造成的事故居多,必须依法规范。
(二)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资料
包括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等。
(三)建设单位不得提非法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不得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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