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责任编辑:lala

《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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