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9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并于2006年11月1日实施。
该导则明确了应急预案应包含的内容和编制要求,为应急预案的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依据。
根据有关法规及该导则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时应进行合理策划,做到重点突出,反映主要的重大事故风险,并避免预案相互孤立、交叉和矛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