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备结构及工艺条件的限制
(1)处理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的设备,应尽量在设备上部设通风换气口,达到自然通换气的目的。
(2)可燃液体贮罐如轻质油罐,应尽量采用没有气相空间或气相空间较小的浮顶罐。
(3)可燃液体贮罐和容器应在底部设置排液装置,使贮罐和容器在使用后不残留液体。
(4)处理可燃粉尘的设备和管道,其容积或直径应尽可能小。处理粉尘量要尽可能少,要保证粉尘浓度低于爆炸浓度下限。
(5)在处理可燃粉尘时,应尽量不混入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液体,以免降低爆炸浓度下限和最小点火能量而使爆炸性混合物易于引爆。
(6)附着在袋子和容器上的可燃粉尘,不要将其强行扫除或振动下来,应在指定地点,利用适当方法将粉尘除去。
(7)在石油化工等生产中的负压操作装置,应保证装置及配管等整个系统的密闭性,严防外界空气吸入系统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8)对于生产、使用、处理及贮运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和容器,应严格控制温度、压力、物料配比、投料顺序及速度、危险杂质含量和原料纯度等工艺条件参数,防止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因受热受压及剧烈反应失控而急剧膨胀,造成设备或容器首先发生物理性爆炸,随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再发生化学爆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