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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法律责任

    2015-04-30 11:12 来源: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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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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