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事故抢救及报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责任编辑:Seazy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事故抢救及报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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