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许可违法行为
这里所说的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责颁发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的领导人、有关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和负责监督管理的行政人员。《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列举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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