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的简要经过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核心要求在于“全”和“简”。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
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事故的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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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该事故的等级是( )。
- · 下列关于此事故报告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 下列关于Z企业负责人事故报告的说法,正确的是( )
- ·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该起事故等级是( )
- ·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关于该起事故调查的说法,正确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