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1)实行垂直管理。
(2)把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分开(3)分区监察(4)加强执法监督,由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25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两个安全监察分局。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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