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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立精讲】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2017-05-09 10:38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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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

      1.为什么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生产经营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工地等。其从业人员多数以农民工为主,以不签订合同或签订短期合同为主要形式。

      这些人员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流动性大,也影响了部分单位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不愿意做出更多投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了从业人员对违章作业的危害认识不清,对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清。因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作业风险的辨识、控制、应急处置和避险自救能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是防止产生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

      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不得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对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等充分了解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从业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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