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范围很广,形式多样,有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投资的项目,有生产经营单位自己投资的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除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依法审批、核准和备案外,其他建设项目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对于其他建设项目,由于数量较多、危害程度相对不高等原因,未列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界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范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建设项目、涉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等内容实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要求与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有所不同,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包括有关职业危害防护的内容。
三是规定了排除适用的范围。根据《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消防、交通、特种设备等行业或者领域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监管职责分别隶属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因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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