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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资料: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

    2015-08-06 16:59 来源: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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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科目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安全工程师模拟题栏目每日奉上经典例题,每天进步一点点,成就你的工程师梦!

      1.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3.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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