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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资料:突发事件

    2015-08-06 18:04 来源: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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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科目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安全工程师模拟题栏目每日奉上经典例题,每天进步一点点,成就你的工程师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承担恢复与重建职责;请求上一级政府支持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及时查明事件经过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刑法的性质和任务,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二)犯罪的基本理论。

      1.犯罪的定义。

      2.犯罪的基本特征。

      3.犯罪构成的要件。

      4.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

      5.刑事责任。

      6.刑罚的基本理论。

      (三)安全生产犯罪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十一条,这就是说,如果违反了其中任何一条规定而构成犯罪的,都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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