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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消防队提出了具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消防队的职责,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之外,还要承但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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