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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知识:行政处罚的适用

    2015-09-07 15:11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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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安全工程师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安全工程师模拟题栏目每日奉上经典例题,每天进步一点点,成就你的工程师梦!

      为了准确地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一些常见问题如何适用法律专门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必须遵守。

      1.一事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依照法律规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2.未成年人的适用

      未成年人处于发育期,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不能独立地控制、辨别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可能会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的适用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5.处罚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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